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300号
申请人:孟庆军,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康逢臣,男,住齐河县。
申请人孟庆军与被申请人康逢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孟庆军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康逢臣驾驶的鲁XXXX**号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康逢臣驾驶的鲁XXXX**号车一辆,查封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冈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