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956号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苏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均来,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明建国,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均来、明建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99元减半收取2049.5元,由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