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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138号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德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32542889-X。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祝德兵,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祝德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德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祝德兵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