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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349号

刘正安、甘永安诉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正安,甘永安,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安,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甘永安,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邓宝山,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组织机构代码:75232549-X。法定代表人段治斌,董事长。关于刘正安、甘永安申请执行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196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