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罗贻武,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东江工业园东江一路西南面、解放东路南面。法定代表人李汉光,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河池玉动车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417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鼎顺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劳务款2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35元、执行费41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41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汉吉
审 判 员 黎林波
代理
审判员 蒙万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