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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2470号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李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李爱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2470号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叶家军。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诉被告李爱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采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房宇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红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