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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财保15号

陈萍、姚宣博与宋瑞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萍,姚宣博,宋瑞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财保15号

申请人:陈萍,女,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敦化市。(被害人姚海之妻)

申请人:姚宣博,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同上。(被害人姚海之子)

被

申请人:宋瑞友,男,1974年4月6日出生,现住安图县。

申请人陈萍、姚宣博因与被申请人宋瑞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宋瑞友所有的吉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吉X**号骏强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吉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姚宣博自愿用座落在延吉市解放路XXXX(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X**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萍、姚宣博申请对被申请人宋瑞友所有的吉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吉XX**号骏强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吉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吉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吉XX**号骏强牌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吉XX**号东风牌小型汽车。不得买卖、变卖、转移。扣押车辆有被申请人宋瑞友自行保管;(扣押期限二年)二、查封姚宣博名下的产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XX**号房屋(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陈萍、姚宣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均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翠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