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178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178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