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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3178号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3178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涂子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