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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2057号

郑彩球与蒋希肖、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彩球,蒋希肖,吴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57号

原告:郑彩球,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蒋希肖,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吴素芳,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球诉被告蒋希肖、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彩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