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2057号
原告:郑彩球,女,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蒋希肖,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吴素芳,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彩球诉被告蒋希肖、吴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彩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德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陈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