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854号
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马云路。
法定代表人:章意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宝良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姚市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缓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裴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