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403号
原告: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北环路西段恒丰工业园C园。
法定代表人:王思社,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栾印东,公司经理。
被告: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州商贸开发区金荷园北临。
法定代表人:栾印国,公司经理。
被告:栾印国,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印国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印国名下银行存款1872.493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恒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国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天一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栾印国名下银行存款1872.493万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至本案审理、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