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7101行初145号

原告罗志强诉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强,临洮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145号原告罗志强,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66********,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玉井镇店子村五社**号。委托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洮县人民政府统办2号楼。法定代表人祁志刚,该局局长。

原告罗志强诉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罗志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罗志强于2016年5月9日以政府信息已公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志强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新权

代理

审判员  李志霞

代理

审判员  汤玉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