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145号原告罗志强,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71966********,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玉井镇店子村五社**号。委托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洮县人民政府统办2号楼。法定代表人祁志刚,该局局长。
原告罗志强诉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罗志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临洮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案件审理中,原告罗志强于2016年5月9日以政府信息已公开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志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志强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张新权
代理
审判员 李志霞
代理
审判员 汤玉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