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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峄民初字第26号

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叶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叶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峄民初字第26号原告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金亭,经理。委托代理人XX,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剑,男,1968年,汉族,系峄城区阴平镇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姜德猛,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枣庄长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国贤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马兴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