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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190号

韦凌灵与深圳市汇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凌灵,深圳市汇清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韦凌灵。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邓国颂,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韦凌灵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90元。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赔偿金6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汇清科技有限公司已自动交款6050元至本院,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覃于平

审 判 员  杨耀春

代理

审判员  覃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