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3222号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颜飞鹏。委托代理人张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缘建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塞舌尔共和国马赫岛维多利亚市。被告曾文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市。第三人颜飞鹏,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边缘建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曾文涛,第三人颜飞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晶
审 判 员 刘建雷
代理
审判员 沈月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