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成亮,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夏成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成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