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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674号

刘军与夏成亮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军,夏成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成亮,男,1973年1月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夏成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成亮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