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铁执字47-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吴良述,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耀,男,1977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耀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耀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展开了调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耀名下财产仅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小型汽车,并于2016年5月10日裁定轮候查封。经过与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核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鉴于被执行人王耀除上述不宜处置的车辆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处理被轮候查封的车辆,待本院调查到或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找到新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耀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南宁宜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铁路中级法院(2015)宁铁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晓龙
审 判 员 胡 欣
代理
审判员 施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