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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民初227号

覃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覃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81民初227号原告覃某,女,壮族。被告黄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于2016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  杨杏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宝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