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415-1号
申请执行人:朱少卿,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杨,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朱少卿申请执行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76000元、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8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72元,合计86022元及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王杨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86022元及逾期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