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306号原告杨某某,女,194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再兴,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向孙明
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
人民陪审员 李朝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