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4793-4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石井社区福民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31132816。
法定代表人:邹志民,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4793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开银,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4794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桂芬,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4795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明臣,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4796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秋菊,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4797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福,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4798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华,男,195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4799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祖义,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4800号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万祥,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4801号案)上诉人邹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军、邱开银、杨桂芬、蒋明臣、邓秋菊、刘春福、王朝华、高祖义、温万祥劳动合同纠纷九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801-1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系列案按上诉人邹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案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每案受理费10元,共计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邹氏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