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245号罪犯李春宇,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了(2013)丰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春宇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宇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宇减去自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9月12日尚未执行的刑期。罚金人民币2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