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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580号

谭某某与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某某,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8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288.43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2016)鄂0116执5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执行,特将(2016)鄂0116执58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故(2016)鄂0116执580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鄂0116执580号案件合并至(2016)鄂0116执546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58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惠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