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5民初489号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蔺石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引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