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蔺石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引兰 来自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48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蔺石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引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