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826号原告马霞,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段学斌,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霞与被告段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0元,已减半收取3370元,由原告马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