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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6号

张小军与韩玉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小军,韩玉凤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农民。被执行人韩玉凤,农民。张小军与韩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3320元。该案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货款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