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03号原告孙×1,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孙×2,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孙×3,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梁×,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孙×2与被告孙×3、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1、孙×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1、孙×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文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