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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1303号

孙×1等与孙×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孙×1,孙×2,孙×3,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1303号原告孙×1,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原告孙×2,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被告孙×3,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梁×,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孙×2与被告孙×3、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1、孙×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1、孙×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文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