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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282号

张幼珠与陈亚真、被申请人蔡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幼珠,陈亚真,蔡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282号原告张幼珠,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陈亚真,女,汉族,1965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明忠,男,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幼珠与被告陈亚真、蔡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4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幼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亚真、蔡明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陈亚真、蔡明忠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幼珠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幼珠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X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国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