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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1097号

原告华立青与被告王文清、司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华立青,王文清,司瑞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097号原告华立青,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清,住承德市兴隆县。被告司瑞宁,住承德市兴隆县。

原告华立青与被告王文清、司瑞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立青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栾佳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