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861号罪犯尚伟,男,1990年6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宁谷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尚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尚伟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于201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5日获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宁谷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尚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宁谷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尚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系累犯,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尚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志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