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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652号

应爱莉与胡一郎、胡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应爱莉,胡一郎,胡珊,胡君,刘祖坤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652号

申请执行人:应爱莉。

被执行人:胡一郎。

被执行人:胡珊。

被执行人:胡君。

被执行人:刘祖坤。申请执行人应爱莉与被执行人胡一郎、胡珊、胡君、刘祖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6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