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810号原告陈玉华,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刚、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实生,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郑素珍,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杜实生、郑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小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