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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810号

陈玉华与杜实生、郑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玉华,杜实生,郑素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810号原告陈玉华,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刚、王建通,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实生,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郑素珍,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华与被告杜实生、郑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小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静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