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民初35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汉阴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汉阴县铁佛寺镇四合村。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汉阴县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徐升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