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某,农民,:栖霞市观里镇慕家泊村。200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5年9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慕某某自2010年以来多次在北京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但慕某某仍不悔改继续在北京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其中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0月29日以来,慕某某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14次。期间,自2012年至2015年以来,被告人慕某某多次以不给钱就不走或不给钱就非访为要挟,向栖霞市观里镇政府接访的工作人员以及栖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栖霞市观里镇政府接访工作人员、栖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被迫同意慕某某的无理要求,先后付给慕某某人民币13000余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通过非正常上访,向政府施加压力,提出无理要求,多次变相强拿硬要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慕某某自2010年以来多次在北京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受到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但慕某某仍不悔改继续在北京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其中自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0月29日以来,慕某某在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14次。期间,自2012年至2015年以来,被告人慕某某多次以不给钱就不走或不给钱就非访为要挟,向栖霞市观里镇政府接访的工作人员以及栖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栖霞市观里镇政府接访工作人员、栖霞市信访局工作人员被迫同意慕某某的无理要求,先后付给慕某某人民币13000余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传唤到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慕某某2010年7月28日承诺书证实,其以前上访反映的问题均得到解决,承诺今后不再为村委的任何事务上访。4、栖霞市观里镇人民政府答复意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证实,慕某某上访反映的问题均得到有关部门答复和处理,涉诉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终结。5、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证明证实,2015年10月29日19时许,该所民警在中南海周边执勤时,发现一上访人员到中南海地区上访。经查,该人系山东省栖霞市观里镇慕家泊村慕某某,其于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0月29日到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共计十四次。6、训诫书证实自2010年至2015年慕某某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反映问题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累计训诫七次。7、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10月21日,慕某某因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处,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2014年5月4日16时许,慕某某伙同常富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6号楼2门502号的住处,非法携带黑火药谎报警情被依法行政拘留。8、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31日10时,违法行为人慕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西门外,非正常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后被抓获,于2014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9、栖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0年、2011年、2014年、2015年,慕某某因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处罚七次。10、栖霞市公安局2015年第103期网上舆情证实,2015年9月3日,栖霞市公安局接烟台市局通知,访民慕某某8月31日向临沂维权重点人物卢秋梅发送微信,信息原文:“各位群友我是山东栖霞慕某某、8月21号我被地方政府雇佣黑社会挟持回家、在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我做出刑事拘留、并在地方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我在公安部门办理刑拘手续前逃离匪窝、不排除土匪流氓再抓捕刑拘、为了抗议土匪流氓违法行为、我再次被抓捕刑拘后、我将以自杀方式抗议地方土匪流氓违法行为、请各位群友关注!”11、栖霞市观里镇人民政府关于慕某某上访的情况报告证实,慕某某是一位老上访户,上访过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为了撤换村支部书记而上访。第二阶段:2011年9月其儿子欲当兵,因其2003年7月打架被判刑而政审未通过,于是又开始上访反映前段曾经反映过的问题;从2013年,他个人组织并串联一些信访老户,特别是国家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来,他在敏感时期频频到省进京上访,计达50余次并多次非访。慕某某把上访当成个人谋利的手段,找各种理由、借口非访,以此给镇党委政府施压,达到个人目的。12、栖霞市观里镇人民政府政工书记车晓辉电脑保存的记录证实,观里镇政府工作人员为处理慕某某非访支出的费用,2012年至2015年共计16人次,总计11700元。13、栖霞市观里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提供的交通票据间接证实,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为慕某某报销、购买车票的事实。具体时间、数额详见票据。(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宝强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1日在国家信访局上访期间,被告人慕某某协助他人收集访民的身份证,并告诉、帮助他人如何收集、粘贴身份证,身份证粘贴好后,慕某某将身份证交给了“秀丽”,到国家信访局集体访,当时由于国家信访局门前的上访人员太多,造成了交通堵塞,被警察多次清理。2、证人鲁培志的证言证实,自2012年以来,其任职于观里镇政府小观区、宋格庄区区长,任职期间慕某某曾多次到北京上访,其先后去接过六次。接访期间,慕某某提出要钱,并威胁称如不给钱就到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非访,迫于压力,其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再与慕某某讨价还价。前后六次一共给了慕某某3000元钱。3、证人杜少飞的证言证实,自2013年以来,其任职过观里镇政府小观区、蒋家区区长。慕某某是老上访户,其任职期间,到北京接过他五次。前后五次共计给其现金1400元钱。接访地点,一次是在马家楼接济中心,二次在久敬庄接济中心,其余是在北京南站。4、证人隋绍郡的证言证实,自1989年5月份任栖霞市观里镇政府水利站站长;认识慕某某,是个老上访户,多次到北京上访,其中一次是2013年10月1日,其和观里镇小观区的区长杜少飞去北京接过访,在做劝返工作时,慕某某扬言如果不给钱,就到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非访,经与慕某某讨价还价,慕某某拿到600元钱后跟着其与杜少飞回到栖霞。5、证人邴强的证言证实,其2004年10月份在观里镇政府任财政所所长;慕某某是老上访户,其任职期间,多次到北京去接过他。2013年11月份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期间,政府安排其稳控慕某某,慕某某提出要钱1000元,没有商量余地,给了其1000元钱后,他才没有外出上访。6、证人姜宝君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10月份开始,其在观里镇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慕某某是老上访户,其在信访室工作期间,到北京接访慕某某二次,其中一次是2015年3月份中央两会期间,慕某某提出过购物,后来给七200元钱后才回了栖霞。7、证人张慧杰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4月任观里镇政府小观区区长;慕某某在北京上访期间,其去接过四次,慕某某向其要过钱,共计5500元,还给慕某某买过四次车票。每次接访时,不给钱就威胁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访,制造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8、证人刘学洪的证言证实:其自1994年任观里镇林业站站长;认识慕某某,是个老上访户,多次到北京上访,其到北京接过一次。2014年7月份,慕某某在北京上访,观里镇政府政工书记车晓辉安排其和时任小观区区长的鲁培志到北京接访。在北京劝返时,慕某某提出身上没有钱了,如果不给钱就要到中南海周边和天安门地区非访,经请示领导后给了其600元钱,慕某某当天就回到了栖霞。9、证人车晓辉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担任观里镇政府政工书记以来,几乎国家每次在北京有大型集会和节日时慕某某都去上访,每次都是政府派专门干部到北京去把他接回来,劝返期间,慕某某会以各种理由向政府干部要钱,不给钱就要继续在北京各个非上访街道场所上访,为了稳定,到北京接访的干部每次都向其汇报,经其批准后把钱给慕某某,慕某某拿到钱后才跟着政府干部回去。其有记录的共有16人次,共计11700元,还有很多没记录的或者政府干部没告诉的。另外还有栖霞信访局在北京值班的同志,在劝返慕某某时,也曾被要过钱,其中刘宁三次1400余元,马世德一次500元。10、证人刘宁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栖霞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每年有半年时间驻北京信访值班。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慕某某到北京上访三十余次,其中非访十四、五次,一般每到重大节日、国家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慕某某基本是必到北京上访,到北京后到国家正常接访地点登记或者到非访地点被当地警方查获后被送到马家楼或久敬庄分流中心,其就会接到烟台市信访局驻京值班人员的通知,到相应地点做劝返工作,有时也通知观里镇政府安排人员到北京做劝返工作。在劝返过程中,慕某某总会借机要钱,不给钱就不离开北京继续上访,其经手有二、三次。据其所知,慕某某每次都要跟去北京接他的政府工作人员要钱,一次给几百元钱不等,还有慕某某回去后再给钱的情况。11、证人马世德的书面证词证实,其系栖霞市信访局驻京信访值班人员,2015年7月16日,在北京对慕某某做劝返工作时,其要了500元钱后,才跟着回到栖霞。12、证人王永新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观里镇党委主要领导,非常了解慕某某,慕某某是个老上访户,其多年来上访的事由和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都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其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也没有根据,其上访的目的就是想获得利益,没有什么正当诉求。关于慕某某利用非访要挟政府机关干部的钱财,分管信访的政工书记车晓辉向其汇报过,其批示要灵活处理。13、证人李庆斌的证言证实,其自1997年开始在观里镇观里村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认识慕某某,是个老上访户,2010年7月份,其帮助观里镇政府做慕某某的工作,慕某某以不再去北京上访为条件,索要其本村靠观里镇驻地正大街西侧的土地。事后,慕某某签了承诺书,表示不再上访。(三)辨认笔录(附辨认照片)辨认人刘宝强2015年8月27日在蓬莱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区依法进行了辨认,最终辨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慕某某,男,××)就是2015年7月31日在国家信访局门口,教辨认人刘宝强用胶带粘身份证的栖霞市慕姓男子。(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可以证实,其与临沂的卢秋梅是微信好友,承认2015年8月31日向临沂卢秋梅发送微信的信息原文;听说山东成立了集体访,并把时间定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周的周五,其于2015年7月31日到了国家信访局上访,还到过北京中纪委、最高法、公安部、全国人大等地上访。审理期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否认,承认其于2012年至2015年上访期间,以非访为要挟多次向接访工作人员索取财物,数额13000余元。
本院认为,上访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任何公民行使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任何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代价的违法维权方式都必须得到制止和惩罚。被告人慕某某作为多年的上访老户,以自己的诉求未达到满意为由,利用全国“两会”召开或国家举行重大活动之机,在首都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十余次,在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训诫和行政处罚后,其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在国家敏感时期、敏感地点,对负责接访维稳的政府工作人员,以不给钱就不走或不给钱就非访为要挟,多次变相强拿硬要索取财物,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关于被告人的上访事由,在案书证足以证实其涉诉或不涉诉的上访事由均已得到答复解决或程序终结,败诉和法外利益不应成为无事生非的理由,被告人应当自觉的服判息诉。关于被告人向接访工作人员变相索取财物的事实,
本院认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和资格;政府负责接访的工作人员包括敏感时期在首都北京值班的工作人员,均直接与被告人慕某某接触和工作,有资格对亲身经历和感知的事实作出证明;接访工作人员鲁培志、杜少飞、隋绍郡、邴强、姜宝君、张慧杰、刘学洪、马世德、刘宁等多人的证词均能证明被告人慕某某有利用非访要挟钱财的事实和情节,该些证人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证人车晓辉、王永新的证言相互衔接,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依法应予采信和认定。综上,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供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且经庭审查证属实,依法应予认定和支持。鉴于被告人审理期间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向本院出具悔改保证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决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立广
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
人民陪审员 徐翠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