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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执字第3053号

(2015)穗南法执字第3053号陈家坤与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坤,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第3053号

申请执行人:陈家坤,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工业路47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08809941-1。

法定代表人:秦怀舟。关于陈家坤与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应向陈家坤返还货品保证金96463元,负担受理费2212元。因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家坤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管理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派员到被执行人营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竹山工业路47号之二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将广州市思纤雨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相关执行联动部门通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3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郑伟军

审 判 员  黄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