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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05号

夏培与邓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夏培,邓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05号

原告:夏培,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邓利萍,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培诉被告邓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培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