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05号
原告:夏培,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邓利萍,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培诉被告邓利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夏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培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