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执字第00853-1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兑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兑斗公司),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29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章斌,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宜城市,现住宜城市,被执行人章友权,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宜城市,被执行人湖北雅新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雅新公司),住所:宜城市随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714253-X。
法定代表人:潘文杰,雅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兑斗公司申请执行章斌、章友权、雅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2日,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郝寅虎
审判员 童庆玲
审判员 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