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女,土家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c2-06-2/01号地块-2-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余胜申请执行人杨玲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1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玲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重庆晋愉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4日,我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杨玲发出举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要求杨玲于2016年5月12日前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杨玲无故未向我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未参加听证会。现本案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812.74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