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20号
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寒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朋,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关亦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秀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