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被执行人:蔡开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263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蔡开佑所有的“浙苍渔00180”轮的20%的股份采取限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蔡开佑转让、抵押、出租所有的“浙苍渔00180”轮的20%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临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