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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686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开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开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

被执行人:蔡开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327民初263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蔡开佑所有的“浙苍渔00180”轮的20%的股份采取限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限制被执行人蔡开佑转让、抵押、出租所有的“浙苍渔00180”轮的20%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 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临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