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91民初314号
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
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