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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780号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780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高塔路58号绿韵广场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宝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池崔颖,女,1988年2月5日出生。被告张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立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曼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