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民初1343号

祁文福与党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文福,党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1343号原告祁文福,男,汉族。被告党小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福诉被告党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文福的撤诉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文福撤回对被告党小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文福负担。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景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