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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执字第214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与陈某、王某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陈某,王某甲,孟某,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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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孔凡群,行长。

被执行人:陈某,1966年11月8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甲,1983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

被执行人:孟某,1979年8月19日出生,农民。被��行人:王某乙,1952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王某甲、孟某、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某、王某甲、孟某、王某乙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伯学

审判员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道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