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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192号

张莉与李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7年2月7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李强,男,1982年8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莉向申请执行人李强支付2015年1月-2015年6月期间孩子抚养费9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强主动将案件款9000元交至法院,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张莉,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1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2015年1月-2015年6月期间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