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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执261号

贺啟炎、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啟炎,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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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贺啟炎,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武汉清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路11号1层2号。法定代表人姚皓,该公司总经理。关于贺啟炎与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啟炎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余款38,278.97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541.4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9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麦途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317.3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