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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1649号

罗贤军与张顺忠、赖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贤军,张顺忠,赖菊香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1649号原告罗贤军。委托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顺忠。被告赖菊香,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军与被告张顺忠、赖菊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