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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384号

德灵娣与邹琳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灵娣,邹琳,于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384号原告德灵娣,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邹琳,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于国红,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灵娣诉被告邹琳、于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灵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德灵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