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384号原告德灵娣,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邹琳,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于国红,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灵娣诉被告邹琳、于国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德灵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德灵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梁联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