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406号申请执行人何慧英,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亮初,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叶丽容,女,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0)南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丽容、叶亮初的银行存款、收入87098.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妙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