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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2644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胡国青、胡细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胡国青,胡细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2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金江。被执行人胡国青。被执行人胡细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特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浙江伟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国青、胡细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3幢1单元1102室,建筑面积194.0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国青、胡细兰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明辉花园3幢1单元1102室,建筑面积194.0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伟业估价房字(2016)第1602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